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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托运须知
托 运 托运国内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部门的准运证明。 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出境手续。 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有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机场货运部门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包装、标志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精密、易损、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件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托运人使 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活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包装应符合对各种货物的特定要求。 体积和重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轻泡货物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量。
声明价值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 写的全部货物。 办理变更收货人姓名须在航空公司开电报,更改电报费60元/次,对方拿电报号、航空运单到航空公司方可提取货物。
查 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押运货物 托运人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限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安全的货物,应派人押运。 押运人须事先与机场货运部门联系,定妥吨位,购好机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机场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押运员要自行办理乘机手续。 保 险 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可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暂不受理国际航空运输险。 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
责任和赔偿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
危险品运输 危险品货物的国内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陆运货物托运须知
第一条 发货办理程序:
1、乙方在交付甲方托运货物的同时,必须填写货物托运书。所填货物品名等各项条款及声明价值应与实际货物品名及实际的价值完全一致,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2、乙方在与甲方交接货物时,应仔细清点货物件数,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交接;运单填制完成后,应由乙方指定授权代表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或由乙方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甲方代签。
3、如需保价,乙方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按规定交纳保价费;每张运单上物品的申明价值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于超过托运物品申请价值的损失,不论其是直接的、间接的、特别的或衍生的损失,亦不论甲方是否知悉可能发生的损失,甲方不负责。
4、如果乙方没有书面申请托运物品的价值,货物发生交通事故时,迟延交付的承运人最高赔偿不超过运费;货物破损、浸湿、污染等承运人最高按照运费的2倍予以赔偿;丢失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运费的3倍。鲜货、易碎品按相关免赔规定办理。双方对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5、乙方必须按陆运运输的有关标准包装,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标准。零散货物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并有要求乙方支付的材料、人工费用的权利。
6、如乙方交运给甲方的货物,甲方装车完毕,而乙方提出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交给甲方的货物未装车,乙方提出退货,应按甲方规定办理;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时结算,不记账。
第二条 收货交接程序:
1、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依照承运方的送货单验收,验收时签字及盖公司章。如收货人是代签,应出示代签人有效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以货物外包装完好为验收标准,对外包装完好货物的内在质量、数量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托运货物包装不符相关标准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3、 如到货地点为没有电梯的楼房,每往上搬运一层须收取50元/人的搬运费。
4、 如在签收货物时,乙方收货人发现托运物品有损坏、毁灭、短缺、丢失、污染或变质,必须在收货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或索赔请求;
5、 对于托运物品的延迟交付,至迟应当在收到托运物品之日起2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请求。否则,视为放弃索赔请求;
6、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前,甲方不受理任何索赔请求,请求索赔的金额不得与运费及其他费用相抵消。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1、 托运货物的包装须符合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要求
2、 如有易碎或有其他特殊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在甲方提货单上标明。
3、 严禁夹带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现金和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一旦乙方将此类物品交予甲方承运,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发现上述严禁物品,甲方有权酌情处理乃至遗弃此类物品。
4、 承诺到达时限以工作日为准,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取件当日不包括在承诺时限范围内;远郊区、县送达时间顺延。
航空提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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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交付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用电话或提货通知单通知货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 收货人凭提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提货。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若对货物外包装状态和重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磅核对,否则,视为完好交付。 收货人提取国际货物时,应在提货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检疫等项手续,并付清有关费用(如到付运费、提货费等)。
保管期限与保管费 自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提取,机场货运部门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收费标准:每日每10公斤收取保管费2.00元。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重量不足10公斤按10公斤计算。
无法交付货物及其处理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国内货物由机场货运部门按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处理。 国际货物由机场货运部门移交海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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